首页>财税新闻>财税动态>财税快讯【财税〔2000〕102号】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:2009-10-28 · 浏览:317 次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: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,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%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。请遵照执行。上一篇:【财税〔2009〕133号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[2009-12-02]下一篇: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[2008-12-15]